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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完成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
交通部 2013-09-12
近日,我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全部完成。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要求,省港航管理局高度重视,成立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现场会,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目前全省涉及职责移交工作的有7个市州(武汉、宜昌、荆州、黄冈、鄂州、恩施、仙桃),相关市州交通、安监部门通过反复沟通,以联合发文形式明确了各自监管范围。荆州市还通过市安委会发文形式予以了明确。按照移交结果,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储存设施约为67个(含集装箱堆场2个计2.25万平方米)、182722立方米。
下一步,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做好管理档案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排查等后续工作,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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