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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受理环保组织诉企业大气污染案
作者:刘宝森 杨维汉 萧海川 2015年03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中化新网讯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在官方微博上称,法院当日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
由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提出判令企业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和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近3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
据德州市环保局介绍,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两条正在运转浮法玻璃生产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其中还有一条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当地多次督促公司对污染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先后4次对该企业进行了每次10万元的处罚。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这家企业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的排污行为尤其是排放的污染气体对周围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人员表示,“企业烟囱排出黄色的浓烟,气味呛人,居民都不敢开窗。”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这家企业多次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环保部也对其公开点名批评,但是都没有得到企业很好的整改回应。我们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计罚’条款,提出了一个惩罚性的诉求,即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
法律和环保界则更加关注这次诉讼在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进程中的标杆意义。
3月15日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他表示,治理环境污染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马勇说,目前对于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比较少,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我们想探索对这种屡罚屡犯、屡禁不止排污行为的公益诉讼,使其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的成本,从而制止这种违法排污行为。”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包括环联会在内的一批社会组织,获得了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执行主任郭永启说,环保公益组织可以在实施社会监督的同时,用法律途径对排污行为进行制约,这样保护环境的民间力度将能更充分彰显,对排污企业会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
据了解,联合会提交诉状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之后,山东德州市政府21日已责成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3月底前完成整改,若不能达标排放,4月1日坚决实施停产整治。
“环保法律真正发挥了‘牙齿’的作用,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环保法修改中的最大亮点。这次诉讼的受理表明环保非政府组织正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环保法正在走上实施的正轨,环保法治新常态正在到来。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强认为,受地方保护、取证难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污染治理维权步履维艰。环保组织代表社会公益力量,这种公益性力量是巨大的,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对被侵害的公众环境利益进行救济,将能形成效仿效应,从根本上唤醒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保维权意识。
“我们不排除再提高索赔金额的可能。”马勇说,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往往受制于当地政府。现在对污染企业通过司法追责和行政执法并用,形成强大的合力,将会弥补只靠行政执法、手段单一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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