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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判处今年首例污染环境罪
作者: 2016年07月14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成都市环保局获悉,崇州市崇阳蜀兴包装厂业主何某云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成都市今年判处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何某云经营的崇阳蜀兴包装厂位于崇州市崇平镇春风村18组。企业不仅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且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混乱、随意性强,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经当地环保、公安部门联合调查证实,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收购、加工和销售装过胶水、稀释剂、油漆树脂、草酸、乙酸等化工溶剂的废旧原料桶,并指使聘用的工人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这些沾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冲洗,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
其冲洗后未经处理的残留物质则通过暗沟直接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水体中石油类、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二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工厂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5年10月13日,在成都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清洗化工桶专项行动中,我们联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开设的非法清洗化工桶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堆放在厂区内的化工桶6586个,总重约23吨,还有正在清洗废旧塑料桶的数名工人。”成都市环境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查获的废旧化工原料桶中,检出沾有涂料、机油、黏合剂的空桶(危险废物)5600个,重量达13.07吨。
经查,仅2015年,何某云销售出去的废桶就有1144个,重量达10.3吨,非法销售获利10万余元。
2016年5月24日,此案由崇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云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沟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崇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化工容器予以没收。(辜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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